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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州市第六中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7 15:23:5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根据《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集体决策会议。

第三条  集体决策会议按“三重一大”的政策规定,坚持民主集中、科学高效、责任追究的决策原则。

 

第二章决策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是指我校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制发;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党政纪处分;

(三)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三)重大捐赠;

(四)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日常单项经费支出,不包含工资福利费支出(劳务支出除外);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九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题: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制发;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八)讨论其它需要提交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学习传达上级主管部门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及上级的指示精神,确定、部署本校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工作指导方针,对各项建设项目、合作项目、大宗采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四)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五)校级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讨论决定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重大捐赠;

(七)讨论决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八)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的重大经费开支,确定重大活动预案或会议安排;

(九)研究部署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重要工作任务;

(十)讨论其它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及落实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二条  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会议议题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由办公室按出席会议人数印制,并于会前1-2天报送以下材料:

(一)议题预案及相关材料;

(二)由专家论证的重大项目,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报送合法性审查的有关材料;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应提交拟使用相关经费开展工作的内容、计划、绩效目标,以及预算批复、资金使用安排和支出进度计划等;

(六)需要报迭的其他材料。

汇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力求文字简练,提出的措施建议要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准备不充分、文稿质量不高的议题不得提交讨论。

第十四条  会前通知。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工作,于会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分送会议相关文件材料。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列席人员。党委会由党委成员、校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如需扩大,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扩大的范围。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校务监督委员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参加。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才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围绕议题逐个发言,充分阐述意见。审议多个议题时,应逐项讨论研究。

第十八条  议题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将议题提交会议表决。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为通过。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应迅速查清,避免久拖不决。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  校长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新的决策没有作出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完毕后,牵头的班子成员应及时在“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上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办公室应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决策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校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时,将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的事项由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纪要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开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汇报内容、表决情况、会议决定等内容记录等应完整、准确、规范。会议纪要报校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形成的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提交给档案室妥善保存。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抄录和复制“三重一大”档案材料,须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利用档案。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四条  坚持回避制度,涉及参加会议的成员本人或其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和纪要为准,会议未作出决定或不需要传达的事项,不得随意扩散和传播;因泄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有与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之处,则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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